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593號
TPEV,114,北補,593,202503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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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593號
原 告 黃筠晴
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
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陸仟玖佰參拾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
。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林玗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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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高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