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停車費用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548號
TPEV,114,北補,548,202503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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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548號
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
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潘禹平(即車牌號碼000-0000號之所有權人)
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肆仟零肆拾伍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壹仟伍佰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
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
書記官 黃進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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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