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538號
TPEV,114,北補,538,202503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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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補字第538號
原 告 陳金麟
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285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,970元,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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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