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500號
TPEV,114,北補,500,202503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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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500號
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
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
被 告 雲永一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,590元(如附表
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
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陳玉瓊

附表:計算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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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