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391號
TPEV,114,北補,391,20250324,2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391號
原 告 童永明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
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肆萬陸仟玖佰捌拾伍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
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黃進傑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