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280號
TPEV,114,北補,280,202503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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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80號
原 告 姚圳哲
被 告 湯士賢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,886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陳鳳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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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