停止執行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聲字,114年度,87號
TPEV,114,北簡聲,87,20250326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簡聲字第87號
聲 請 人 蕭淑芬
相 對 人 呂威頤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,
 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惟所謂「強制執行程序
  開始」,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,
  而停止執行乃謂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,暫不續行
  之狀態,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,始有停止執行
  之必要,債務人預為聲請,無所附麗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由
(案號為本院114年度北簡字第2564號),聲請裁定停止本
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213號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云
云,惟查,相對人雖已持如附表所示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
定,並經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213號裁定核准在案,然相
對人迄今尚未持以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乙情,業經本院依職
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,並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考,是依首
揭說明,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,於法尚有未合,不能准許,
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安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