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4年度,899號
TPEV,114,北簡,899,202503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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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北簡字第899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
被 告 羅浩倫

羅蕙珍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
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︰
  主  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零參佰伍拾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給付原告自
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羅浩倫於民國105-108年就學期間,邀同被
羅蕙珍為連帶保證人,向原告貸借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
生就學貸款」共8筆,計新臺幣285,398元,約定借款應於被
告本階段學業(即高中、高職、專校、大學或研究所等各階
段)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
還本息。並約定借款利息之利率標準及被告之負擔範圍,由
雙方依借據第4條約定及教育部之公告及相關規定辦理。詎
被告羅浩倫除清償部分本息外,餘竟違約未履行義務,依約
原告自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並依據借據第6條約定計算
利息、違約金,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請求判決
如主文所示。
二、被告陳稱:對於原告請求沒有意見等語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 借據、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、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(法/ 個金)、就學貸款動支明細查詢、台幣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 證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,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。從 而,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,即屬有據,應予准 許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



行。
五、本件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
               法   官 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0 段000 巷0 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玗倩計  算  書
項    目       金 額(新臺幣)    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       3,450元
合    計       3,45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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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