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4年度,1927號
TPEV,114,北簡,1927,202503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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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1927號
原 告 劉淑慧
被 告 鄭宏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231,797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繳第一審裁判
費3,320元,扣除原告起訴已繳1,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1,820
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馨慧
附表(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):
一、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
段000號2樓之38之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,其訴訟標的價額
,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,系爭建物於起訴時
之價值為206,997元【計算式:建物單價38,700元/㎡ ×(1-(
年折舊率1.5%×經歷年數56.42)×建物面積34.8㎡)=206,997
元】。
二、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租金24,800元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4,
800元。
三、以上合計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31,797元(計算式:206,9
97元+24,800元=231,797元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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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