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4年度,1017號
TPEV,114,北簡,1017,202503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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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北簡字第1017號
原 告 吳義行
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
複 代理 人 謝明道律師
被 告 孫子翔

上列當事人間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,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3年度簡
附民字第194號)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
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
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
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 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3日上午11時28分前之
同年月某日,在不詳地點,將其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第
00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系爭帳戶)之存摺、提款卡及
其提款密碼、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,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
、暱稱「小白」之人使用。嗣「小白」所屬詐欺集團(下稱
系爭詐欺集團)於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,向原告佯稱為暱稱
「一江圓月」、「劉佳怡」、「營業員~百合」等人,並稱
:可在富達投資APP上購買股票獲利云云,致原告陷於錯誤
,於112年5月5日上午10時01分許匯款新臺幣(下同)130萬
元至系爭帳戶後,再由系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5
日上午10時12分許、同日上午11時3分許,分別自系爭帳戶
轉出128萬7,652元、100萬2,074元,將上開款項轉出一空,
致原告受有上開130萬元之財產上損害,爰依侵權行為法律
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130萬元
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
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,作何聲明或陳
述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  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。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,亦同。造意人及幫助人,視為共
同行為人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
。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犯行,致其遭詐騙受有130萬元財產
上損害,且被告之上開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(下稱
臺北地檢署)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緝字第2931號)
、移送併辦(112年度偵字第38784號、第44002號、第44508
號、113年度偵字第1291號、第2427號、第5902號、第13393
號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635號),因被告
自白犯罪(112年度訴字第1491號),本院刑事庭裁定改以簡
易判決處刑,並以113年度簡字第3584號(下稱系爭刑事判
決)判處被告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
罪,處有期徒刑3月,併科罰金3萬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
1,000元折算1日在案,此有系爭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(見本
院卷第13至21頁),核屬相符。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
通知,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,
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,自堪
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
請求被告賠償13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
月11日(見本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94號卷第13頁)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應屬有據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0萬
元,及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
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第427條第1項第12款訴訟適用簡易程
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
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
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六、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
,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,免納裁判費,目前亦
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,本無確定訴訟費用額必要。惟仍爰依
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,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,以
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,得確定其負擔,併此敘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
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炫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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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