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小字第883號
原 告 陳依
被 告 王冠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訴訟之全部或
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永和區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
結果1件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
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
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