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承攬報酬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4年度,883號
TPEV,114,北小,883,202503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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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小字第883號
原 告 陳依
被 告 王冠閔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訴訟之全部或
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 
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永和區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
結果1件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
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
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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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