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小字第1296號
原 告
法定代理人 陳錫琮
訴訟代理人 陳威宇
被 告 翊成不動產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智宏
被 告 賴雅娟
賴智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
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
法條第1項所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
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
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6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,經其受僱
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可稽,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多元化
案件繳費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收費答詢表足憑,其訴
應認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
之聲請即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慧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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