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費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4年度,1218號
TPEV,114,北小,1218,202503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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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小字第1218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

被 告 林志憲(原名:林綦宏)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
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
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北屯區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
查詢結果可稽(見限閱卷)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
定,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茲原告向
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
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慧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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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