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小字第1048號
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
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
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延郎間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
部分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3,171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1,000元,尚
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
但書規定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
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蔡凱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