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司補字第1280號
聲 請 人 張善評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碩平間聲請返還借款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具狀補正相對人江碩平之送達
地址,並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
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
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
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
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
上者,徵收五千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
。次按當事人書狀除記載當事人姓名外,應記載當事人之住
所或居所,為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調解,雖以「江碩平」為相對人,惟未記
載該相對人之送達住址、亦無年籍或身分證字號等得特定相
對人之資料,本院無從代為查明。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970,000元,應徵聲請費1,000元,聲請人亦未據繳納
聲請費。核與前開應備程式均有不合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
1條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,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。四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