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保險簡字,114年度,10號
TPEV,114,北保險簡,10,202503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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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0號
原 告 林芯芯

法定代理人 張晧儀
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
訴訟代理人 陳玟卉 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
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

二、查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南山人壽日溢美滿住院日額終身保險
條款第39條:「因本契約涉訟者,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
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…」之約定,雙方合意由要保人
住所地(即宜蘭縣南澳鄉,參見要保書)之地方法院為第一
審管轄法院,此有該保險契約條款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
第24條第1項規定,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
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
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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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