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簡字第659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廖韋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翰均即中山樂方藥局間給付票款事件,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5萬9517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141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
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陳怡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