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簡字第5047號
上訴人即
反訴原告 李英豪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瑞宗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就反訴部分提
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貳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沈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