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3年度,2419號
TPEV,113,北簡,2419,202503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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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簡字第2419號
原 告 黃明宗

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
吳煜德律師
被 告 黃清
黃鐘標
黃麗花
黃麗貴


黃蓉

黃盈琇

黃逸寧

黃林彩

黃汶

黃玉華

黃玉雲
黃雅翎


上五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吳秉諭律師
被 告 林秀蓮
黃博駿

黃梅甄
黃詩雯


黃佩婷

黃郁珊


黃明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下
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於民國114年3月28日宣判
,惟因本件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並非往被告黃麗貴戶籍地
址送達,且被告黃麗貴亦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表示
意見,則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炫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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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