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簡字第2419號
原 告 黃明宗
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
吳煜德律師
被 告 黃清見
黃鐘標
黃麗花
黃麗貴
黃蓉
黃盈琇
黃逸寧
黃林彩梨
黃汶誠
黃玉華
黃玉雲
黃雅翎
上五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吳秉諭律師
被 告 林秀蓮
黃博駿
黃梅甄
黃詩雯
黃佩婷
黃郁珊
黃明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下
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於民國114年3月28日宣判
,惟因本件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並非往被告黃麗貴戶籍地
址送達,且被告黃麗貴亦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表示
意見,則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