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簡字第10002號
原 告 許銘桂
訴訟代理人 王振屹律師
被 告 張繁
訴訟代理人 張俊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件缺漏,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件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113年度北簡字第10002號民事
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附件缺漏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爰
依前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