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建簡字,113年度,9號
TPEV,113,北建簡,9,202503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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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建簡字第9號
原 告 新士佶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葉晉宏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晟鋐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
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
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6,150元,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
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
書 記 官 林玗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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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士佶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晟鋐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佶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