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小字第4882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謝文祥 被 告 張晉銘 訴訟代理人 陳梅芬 被 告 張功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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