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3年度,4882號
TPEV,113,北小,4882,20250317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小字第4882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訴訟代理人 謝文祥
被 告 張晉銘
訴訟代理人 陳梅芬
被 告 張功奇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玗倩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