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2年度,14271號
TPEV,112,北簡,14271,20250311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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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簡字第14271號
被 告
即反訴原告 陳祥敬
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美福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因反訴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18日具狀追加訴之聲明為反訴被
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(下同)3,917,372元,是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3,917,37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,808元,扣除已繳
裁判費8,92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30,88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
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追加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黃馨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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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美福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