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重開行政程序
臺中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113年度,204號
TCBA,113,訴,204,202503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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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
113年度訴字第204號
原 告 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

代 表 人 謝孟翰
原 告 許應富
上二人共同 賴俊維 律師
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 律師
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

代 表 人 李正偉


參 加 人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

代 表 人 柯約翰John Edward Caraccio
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申請重開行政程序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 理 由
一、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將受損害者,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,並於其他訴訟準 用之。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、3項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原告係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,依行政程序法第128 條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申請行政程序重開,並 聲明一、臺中市政府113年5月28日府授法訴字第0000000000 號訴願決定,以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年2月17日中市 都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示駁回處分均撤銷。二、被告應 依原告111年9月15日之申請,就上開撤銷部分作成撤銷107 年3月27日中市都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(下稱系爭函)、該 函所准予變更「84中工建使字第1543號」使用執照使用執照 及所發給107中市都管室修字第144號室內裝修合格證明(下 稱系爭合格證明)等行政處分之處分。查本件審理結果,如 認為原告起訴有理由,則上開系爭函及系爭合格證明之相對 人即參加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,其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顯將受有損害,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, 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3  日



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
                法官 林靜雯
                法官 郭書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3  日 書記官 林昱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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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