續予收容
(行政),續收字,114年度,1434號
TCTA,114,續收,1434,202503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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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
地方行政訴訟庭
114年度續收字第1434號
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

代 表 人 鐘景琨
訴訟代理人 黃詩婷
相 對 人
即受收容人 LILIS TIANA(印尼籍)



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LILIS TIANA續予收容。
理 由
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4年3月13日起暫予收容,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(即114年3月27日)之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。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(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): ☑無相關旅行證件,不能依規定執行。 ☑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、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。 ☐受外國政府通緝。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情形。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,且無其他具體有效足供擔保日後執行驅逐出境之收容替代處分,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。 結 論 經本院訊問受收容人,且由內政部移民署人員到場陳述,並審閱上開證據資料後,認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,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,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法 官 黃麗玲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蔡宗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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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