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926號
原 告 親家市政廣場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李明海
訴訟代理人 石永立
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朱金國給付管理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
付命令(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701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9,75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
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玟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
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