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4年度,633號
TCEV,114,中補,633,202503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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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633號
抗 告 人
即 被 告 廖宜鏜

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原告吳麗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事件,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4年2月24日114年度中補字第633號裁
定提起抗告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
布之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
收額數標準」第4條第2項規定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未
據抗告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
2項、第495條之1規定,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雅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游欣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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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