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430號
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
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
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喜美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,起訴未繳納第一
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3,509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