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4年度,101號
TCEV,114,中補,101,202503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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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101號
原 告 許芷琳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宏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43萬元(
計算式:30萬元+6萬5000元+6萬5000元=43萬元)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
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
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羅智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林素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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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