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1004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家福
訴訟代理人 賴惠煌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37,5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4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雅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游欣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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