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簡字第929號
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被 告 林克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
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
於民國114年1月20日以114年度中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命其
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8,640元,此項裁定已
於同年2月4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。原告逾
期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、答詢表等件
在卷可證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
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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