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救字,114年度,15號
TCEV,114,中救,15,2025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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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救字第15號
聲 請 人 詹心瑜
相 對 人 蔡傳禮

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 
准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分
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
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
 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
條 亦有明文。  
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(即本院114年度
中小字第1077號),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非顯無勝訴
之望,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,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
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附卷可稽,本
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,故聲請人
聲請訴訟救助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、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 
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嘉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佩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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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