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730號
TCEV,114,中小,730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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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730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
林揚軒
被 告 阮思淳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
114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  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,336元,及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玟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,上訴於法不合,得逕予駁回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
上訴審裁判費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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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