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586號
原 告 陳品妤
被 告 許代諭
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)
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07號),
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(本院113年度附民字
第2509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
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,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