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384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林思吟
賴韋廷
被 告 張文明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
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,026元,及自民國114年2月19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300元,並加計自本判
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餘由
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俊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辜莉雰
一、零件折舊計算式
折舊時間 金額
第1年折舊值 37,280×0.438=16,329
第1年折舊後價值 37,280-16,329=20,951
第2年折舊值 20,951×0.438=9,177
第2年折舊後價值 20,951-9,177=11,774
第3年折舊值 11,774×0.438=5,157
第3年折舊後價值 11,774-5,157=6,617
第4年折舊值 6,617×0.438=2,898
第4年折舊後價值 6,617-2,898=3,719
二、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
(零件折舊後3,719元+工資9,700元)×被告肇責30%=4,026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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