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307號
TCEV,114,中小,307,20250310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307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
被 告 邱富銘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
4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,652元,及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,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玟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素珍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