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292號
TCEV,114,中小,292,2025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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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292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江至欣
被 告 林貴貞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040元,其中新臺幣16936元部分及自民
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
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月  14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陳忠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:
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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皇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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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