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262號
TCEV,114,中小,262,202503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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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262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

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
被 告 廖仲凱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,683元,及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雅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欣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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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