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258號
TCEV,114,中小,258,202503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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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258號
原 告 黃冠豪

被 告 趙書賢


上列原告因竊盜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
償(本院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85號),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
前來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,299元,及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玟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 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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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