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213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
被 告 徐明賢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
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進福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
56,614元,及其中新臺幣52,192元自民國113年11月3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雅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游欣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