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212號
TCEV,114,中小,212,202503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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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212號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訴訟代理人 郭孟軒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段0號7樓 被
林承瑋 住○○市○里區○○○路000號00樓之0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
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,678元,及其中新臺幣72,608元自
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
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,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玟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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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