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180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訴訟代理人 楊宗穎
被 告 林玉淳
林木湳
廖燕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1,91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
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
書記官 蕭榮峰
附表:
編號 金額(新臺幣元) 計息期間(民國) 年利率 違約金 1 5,388 自113.06.01~113.11.11止 1.775% 自113.07.02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;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自113.11.12起至清償日止 2.775% 2 9,133 自113.06.01~113.11.11止 1.775% 自113.11.12起至清償日止 2.775% 3 9,133 自113.06.01~113.11.11止 1.775% 自113.11.12起至清償日止 2.775% 4 9,132 自113.06.01~113.11.11止 1.775% 自113.11.12起至清償日止 2.775% 5 9,132 自113.06.01~113.11.11止 1.775% 自113.11.12起至清償日止 2.775% 合計 41,9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