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169號
TCEV,114,中小,169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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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169號
原 告 邱如韻


被 告 陳承瀚

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76號),
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(本院113年度附民字
第2680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
2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俊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辜莉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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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