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中小字第124號原 告 燕國天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文蘭 訴訟代理人 巢維夫 被 告 李佩宜 訴訟代理人 李燕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(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具狀撤回起訴)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件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佩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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