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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124號
TCEV,114,中小,124,202503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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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小字第124號
原 告 燕國天地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周文蘭

訴訟代理人 巢維夫

被 告 李佩宜



訴訟代理人 李燕旻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(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具狀撤回起訴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嘉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佩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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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