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4年度,1118號
TCEV,114,中小,1118,2025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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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小字第1118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送達代收人 鄭丞智
被 告 黃宗炫(即廖建竣之繼承人)
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
定有明文。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
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
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之戶籍地設在嘉義縣○○鄉○○○村000號;又被告對原告
向本院所聲請之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36號支付
命令)提出異議,記載其住所地在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
(本院卷第16頁),是無法認定本院對於本件訴訟具有管轄
權。茲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本院爰依
職權將本件全部移送具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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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