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話費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原小字,114年度,16號
TCEV,114,中原小,16,202503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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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原小字第16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
蔡馥琳
被 告 高妤萱(原名高雅文)





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5445元,及其中新臺幣1萬9234元
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
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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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