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2846號
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
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
黃曉薇律師
被 告 謝春夏
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
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第1頁第6行中關於「訴訟代理人黃曉薇律師」記載,
應更正為「訴訟代理人林琦勝律師、黃曉薇律師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佩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