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管理費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3年度,1489號
TCEV,113,中簡,1489,202503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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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
113年度中簡字第1489號
原 告 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劉邦能
訴訟代理人 遲韶驊
陳德梭
被 告 威蕊區塊鏈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方季渝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,596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(減縮部分除外)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一、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
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,承受其
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第168條、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
條之規定,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;第168條至第172條
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
明,而聲明承受訴訟,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,民事訴訟法
第170條、第173條、第175條第1項、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
。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葉慶元,嗣於訴訟程序進行中變
更為劉邦能,有新北市新店區公所函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
199頁),並經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(見本院卷第195頁)
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
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
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:被告應
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11,241元,及自民國112年12月1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嗣於114
年3月11日本院言詞辯論時將聲明更正為: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(見本院卷第247頁),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 要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貳、實體方面



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建物坐 落原告所管理之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(下稱系爭社區)內, 為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。依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公共基 金權益金及管理費收繳、催收作業辦法(下稱管理費催收作 業辦法)第5條及第10條規定,管理費用以每個月為1期進行 繳納,給付期限為下個月10日前。詎被告自112年8月1日起 至113年7月31日止均未繳交每月管理費2633元(計算方式如 附表所示),已積欠管理費共31,596元,經原告屢次催繳, 被告均置之未理,又依上開管理費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,對 於逾期四個月以上未繳交之管理費,加計遲延利息,遲延利 息以年息百分之5計算。爰依爭社區規約第14條及管理費催 收作業辦法第7條、第10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 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31,596元,及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供本院審酌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共12個 月之管理費,每月為2633元(計算方式如附表),共31,596元 之事實,業據提出存證信函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、大 台北華城華城特區住戶規約、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、 新店區公所函、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112年度第2 次區權人會議開會紀錄、第35屆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、建物 登記謄本、管理費收費計算方式、管理費催繳通知單為證( 見本院卷第55-121頁)。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既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,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視 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,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。 ㈡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 任。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 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。民法第229條第1 項、第233條第1項前段、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各 期管理費之給付係有確定期限,被告自各期管理費給付期限 屆滿時起,即負遲延責任,原告自得併請求被告依法定利率 計算遲延利息。據此,原告併請求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,於 法自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爭社區規約第14條及管理費催收作業辦法 第7條、第10條之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31,596元,及如附表 二所示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



五、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 第436條第2項、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雷鈞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錢 燕
附表一:
土地 15元/坪 建物 30元/坪 公共基金 1000元/户 增建部分 30元/坪 總計管理費 威蕊區塊鏈科技有限公司 47.02坪 29.4坪 1000元 1.54坪 小計 705.3元 882元 1000元 46.2元 2633元 附表二:
期數 給付期限 給付金額 遲延利息起算日 週年利率 112年8月 112年9月10日 2633 112年9月11日 5% 112年9月 112年10月10日 2633 112年10月11日 5% 112年10月 112年11月10日 2633 112年11月11日 5% 112年11月 112年12月10日 2633 112年12月11日 5% 112年12月 113年1月10日 2633 113年1月11日 5% 113年1月 113年2月10日 2633 113年2月11日 5% 113年2月 113年3月10日 2633 113年3月11日 5% 113年3月 113年4月10日 2633 113年4月11日 5% 113年4月 113年5月10日 2633 113年5月11日 5% 113年5月 113年6月10日 2633 113年6月11日 5% 113年6月 113年7月10日 2633 113年7月11日 5% 113年7月 113年8月10日 2633 113年8月11日 5% 小計 112年8月至113年7月 31596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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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威蕊區塊鏈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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