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建簡字,113年度,42號
TCEV,113,中建簡,42,20250306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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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建簡字第4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黃淑如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詹恒勳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
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
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裁定
命其於收受裁定後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送達上訴人收受,
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
條第二項後段、第九十五條第一項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嘉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佩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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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