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3年度,4755號
TCEV,113,中小,4755,202503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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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3年度中小字第4755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關宇宏
黃卉綺
趙尉玲
被 告 温巧梅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
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玖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
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
九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董惠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,上訴於法不合,得逕予駁回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
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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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